各级供销社及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虽经近年来的企业改制,但财产归属及产权状况没有改变。各级供销社及所属集体企业的财产产权不适应市场经济大环境,亟需建立财产产权制度。

    一、各级供销社及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权属的现行规定

    (一)各级供销社及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所有权规定

    1、各级供销社及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主体

    我国的集体所有制主要包括农村社区集体所有制、城镇社区集体所有制和各类专业集体经济组织范围的集体所有制,《物权法》对农村集体所有、城镇集体所有的财产作了明确规定。农村集体所有财产,采取农村社区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形式。城镇集体所有财产,《物权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里的城镇集体应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中的“城镇集体”概念。若如此,《物权法》并没有对城镇社区集体所有财产作出规定、也没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之外的专业集体经济组织财产作出规定。但《物权法》关于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属于“本集体”的规定,其法理也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之外的专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财产。各级供销社及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财产属于专业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其法人财产归属“本集体” ,“本集体”是各级供销社及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各级供销社指总社、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各级供销社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指总社、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包括按公司法成立的企业,也不包括将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成的公司制企业。

    2、基层供销社财产的所有权主体

    基层供销社是专业集体经济组织之一,其法人财产归属“本集体”,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规定:“要保证入社农民共同所有财产,共同享受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 从这一表述来看,基层供销社的财产归属入社农民集体,入社农民集体是该基层供销社财产的所有者。入社农民集体即基层供销社“本集体”,因此,也可以说,基层供销社的财产归属基层供销社“本集体”,基层供销社“本集体”是该基层供销社财产的所有权主体。

    3、各级供销社及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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