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院长黄祖辉教授撰文指出,在市场竞争环境下,为了控制和占领市场以及获得产后增值收益,农业合作社具有向农业产业下游延伸,实现纵向一体化发展的动力和需要。合作社在向农业下游延伸的过程中,必然会进入农业的加工和贸易领域,这实际是农业合作社进入二三产业领域,而二三产业,尤其是第二产业的工业领域,适宜的组织制度并不是合作制,而是股份制为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如果既发挥合作制在农业中的优势,又发挥股份制的优势,股份制与合作制相融合的股份合作制是一种理想的制度安排。

    如果一个农业组织能合理安排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那就表明它能同时发挥家庭经营制度、合作经营制度和股份制制度的优势,使公平、民主和效率在农业经营活动中融为一体,而这恰恰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构和中国农业转型发展所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中国农村土地实行的是农村社区集体所有、社区农户长久承包经营和承包土地经营权可流转、可抵押这样一种独特的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在中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框架下,尤其是在农户土地承包权市场化交易受限、土地承包者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的情况下,为了使土地所有者——村集体,土地长久承包者——农户,能够更好地实现各自的土地权益,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制度选择。

    目前,中国农户长久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仅有其中的经营权被允许市场化地流转和交易,因而还不是完全的产权,其利益还需要与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村集体共同分享,这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混合产权。而土地的股份合作制在现阶段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农民可以通过长久不变的土地承包权或经营权的入股获得相应的收益,不仅在于通过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应用,使农业的土地资源得到优化利用,而且还有助于村集体经济通过土地的股份合作制安排,使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进而增强村集体经济的实力与活力。简而言之,农村土地的股份合作制如果搞得好,将既有助于农民实现他的财产权利,又有助于村集体焕发活力,并且走出一条独特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的实现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