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苑鹏撰文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在合作经济研究中,对于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制与集体所有制之间到底是怎样的关系,始终没有达成共识,众说纷纭,各执一端。通过对以往研究的梳理可以看到,对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以及合作制与集体所有制概念产生分歧的根源主要在于解释问题所使用的理论工具和研究方法不同。

    通过梳理马克思恩格斯有关所有制和合作制理论的经典文献,对合作制与集体所有制的基本内涵及其相互关系做了探索性的阐释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与启示:第一,对于合作制与集体所有制概念的比较,从马克思恩格斯合作制理论和所有制理论中追根溯源,挖掘其原意,能够帮助人们从本源上获得对合作制与集体所有制关系的深入理解。进一步地,对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的理解需要放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以及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研究范式和分析框架下,放在西方工人合作运动的实践背景下来进行,而不能把它们作为一个抽象的学术概念加以分析和比较。

    第二,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制理论以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以及小农灭亡或注定沦为农业工人的社会经济制度基础为研究背景,以彻底解放农民的价值关怀以及小农作为无产阶级革命同盟军为基本出发点。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合作制的意义在于在全社会确立劳动雇佣资本的基本社会制度,实现“劳动的政治经济学”,即全社会劳动者直接的合作生产。合作制与最终实现生产资料全社会所有制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第三,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所有制理论下,集体所有制等同于全社会所有制,并不存在剥夺了个人所有权的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的“集体”概念是指生产者作为自由人的共同体。

    此外,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话语体系下,集体所有制与社会所有制、国家所有制的概念是相同的,且是交叉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