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农村合作社大致起源于19世纪中叶,发展至今也有140多年。澳大利亚的合作社类型多样,规模有大有小,且小型合作社发展迅速。

合作领域集中在生产和生活服务上,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传统劳动型农业合作社,坚持国际合作社联盟公认的门户开放、入退社自由、一人一票、股份红利限制、惠顾者返还、成员教育等原则。一种是劳动和资金结合的股份型农业合作社,和传统型合作社区别在于一人一票加持股多少的表决原则。按专业领域可分为:一是加工合作社,合作社和农场主签订采购合同,按规定收购农产品对其进行加工销售。主要存在于糖、奶制品、渔业、棉花和水果行业中。二是市场合作社,主要存在于水果和蔬菜行业,对农产品进行分类、分级、包装、运输和销售等工作。三是供给者合作社,这种合作社专门与买主和加工商谈判,以帮助农场主获得更好的价格。四是服务合作社,这种合作社主要从事商品储备和其他服务,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各种商品,如肥料等投入品和各种日用消费品,以及信贷、保险、住房等。五是网络合作社,它是以各种相关组织和合作社为成员成立的一种新型合作社,实质是合作社之间的合作。网络合作社的目的在于提高效益、形成规模经济、降低成本、减少风险、共享资源和共享信息与思路。

合作社运行机制

农业合作社基本运行程序和公司运行基本相似,主要如下: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使每个成员在合作社的事务中都有平等的发言权。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雇佣执行主席(总经理),执行主席雇佣各部门经理,各部门经理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通常董事会的职能是制订战略策略,监督执行主席执行董事会的决定,与合作社成员联系;执行主席的主要职能是执行董事会的战略策略,向董事会提出财政报告,决定营销战略和经营方针,管理部门经理;各部门经理的主要职能是实施执行主席的营销战略和经营方针,雇佣本部门合作社雇员。董事会成员按章程规定,定期选举,集体决定合作社重大事项。合作社的利润一般根据各成员与合作社之间所达成的业务量进行分配。

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作用 一是帮助农民集中解决生产困难。合作社统一购买生产资料,降低生产成本;引进新品种和技术,指导农民提高产品产量和质量;对农民进行集中培训,提高农民科技水平。二是帮助农民增加收入。合作社通过兴办企业、返还利润,使社员的产品加工增值;通过分销渠道和保价收购,帮助社员出售产品,实现产品价值。三是帮助农民提高生活质量。改善合作社的社区环境和提供生活服务,在社区内有多种服务机构,扩大对社员服务的范围。

问题 一是农民与经营者层面: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者希望增加投资扩大规模,而农民要控制合作社,不希望合作社被外来投资者所控制;经营管理者的决策受到合作社董事会的干预,一些有益的建议被取消。为解决双方矛盾,澳大利亚合作社正在不断创新,引进了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二是利润与风险层面:过去,合作社出口的是原料,现在想搞深加工,增加农产品附加值,以期在国际市场销售时获得更大的利润;又怕担风险,不愿抓住机遇扩大规模或增加品种,使之处于不利竞争地位。三是管理水平低下:由于年轻农民多数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出现老龄化趋向,缺乏新的管理知识,活力不足,有的出现亏损。

政府对合作社的管理

虽然澳大利亚农村合作社组织已有100多年的发展历史,但至今都缺乏一部统一的合作社法律来规范其行为,仅在联邦税法中的部分条文对合作社的定义和行为做出某些界定。不过,澳大利亚各地方对当地合作社制订了相应的规章条款。如新南威尔士州1992年的合作社法,1988年的合作社财务与稽核条例等。总的来看,政府对合作社的管理主要通过某些立法条款和税收来规范合作社发展。这两种方式结合有利于合作社坚持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使社员多分利润。不利于合作社资本积累,不少合作社为逃税而将利润分光,导致经济实力削弱,不利于扩大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