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业发展过程中,如何协调好环境与发展的关系问题是各国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特别是在那些人多地少的国家。在这方面,荷兰政府支持建立了环境合作社,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其做法值得中国学习借鉴。
一、荷兰环境合作社的建立与发展
荷兰的环境合作社(Environmental Cooperatives,EC),可被描述为农场主的地方组织,通常与农场主有着密切合作关系的非农场主以及地方的、地区的和国家的机构也参与其中,它们采用基于地区观点的积极行动的方法来将自然管理结合进农业活动中。
(一)荷兰环境合作社建立的背景
荷兰最早的环境合作社建立于1991年。荷兰环境合作社是在国内面临着巨大的环境压力的背景下,在欧盟环境保护政策的框架内,出台了相关的环境管制规则,农场主们为了应对这些问题而组织建立起来的。作为最早工业化的地区,西欧深受环境污染之害。在欧盟成立后,环境问题的重要性不断加强。1992年的欧洲联盟条约把“关于环境领域的政策”列为共同政策之一,而欧盟的环境政策的一个重要领域是共同农业政策,它在很多场合都强调将两者一体化的重要性,共同农业政策与环境政策相互倚重,并通过“辅助性原则”首先由各国来加以实施的。作为欧盟成员的荷兰,在狭小的国土面积上创造了发达的集约型农业,但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在所有的欧盟成员国中,荷兰也许是集约化农业与环境之间冲突最明显的国家。”“荷兰的东部和南部的一些地区好像一个巨大的污水处理厂。”为此,荷兰在欧盟政策框架下,从20世纪80年代起逐步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工作力度,制定了很多相关的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给农场主们以传统方式进行生产经营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而与环境政策相配套的补贴也带来了机遇。如弗里斯兰省的弗里斯兰林地,是一个有着1.2万公顷风景优美土地的贫困地区,奶牛农场是主要的农场类型。根据政府的规定,该地区为酸雨敏感区,禁止在地表使用粪肥,奶牛的粪尿要强制注入土壤中。该规定并不符合当地情况:小农场、春季高地下水水位并不适合使用注入粪肥的重型机器。因此,该地区农场主们利用他们之间合作的传统,成立环境合作社同政府谈判,希望通过适应地方实际的方法来保护环境,以免除政府的强制性规定。在另外一些地方,农场主们通过成立环境合作社,集体同政府签约,通过保护环境来获得政府的相应的环境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