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增加了一章“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设立联合社,是世界各国合作社发展的普遍做法。目前我们国家已经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7200多家,涵盖农民专业合作社9.4万多个,带动了农户超过560万户。联合社的发展不仅增强了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能力,更推动了农业规模化经营,加快了现代农业建设步伐。全国目前已经有14个省区市对联合社的注册登记作了原则规定,由于过去缺乏上位法的依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联合社的发展,所以这次新修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一章,对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等作了规定,法律规定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以下为修订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三章 成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七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