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高的供应链管理能力,较完善的供应链管理制度,较强的供应链人才力量,建有业内较大影响的供应链平台,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和示范带动作用。中央企业可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推荐申报,也可直接向商务部申报。

(二)编制试点方案。

申报试点的城市应编制《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城市试点方案》。实施方案要依托本市优势和特色产业,聚焦一项或多项试点任务,科学谋划供应链推动产业发展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试点内容和保障措施。

申报试点的企业应按要求填写《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申报表》。申报企业要围绕试点目标和任务,提出加强供应链协同和整合、完善产业供应链体系的目标和举措。

(三)确定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

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共同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通过竞争性择优确定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

(四)试点实施并及时报送进展情况。

各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应每季度上报试点情况。试点取得的重大进展,或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应及时报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统一报商务部。试点企业是中央企业的,由中央企业直接上报商务部。

(五)绩效评估和经验总结。

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对于中期评估表现优秀的城市和企业,研究给予相关激励政策;根据终期评估结果,对试点效果显著、绩效评估为优的城市授予“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称号,对行业引领能力强、绩效评估为优的企业授予“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称号。同时总结可复制推广的实践经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要加强试点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试点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各级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农业、人民银行、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原银监会派出机构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试点的组织实施、监督、评估和总结推广等工作,及时帮助协调解决试点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

鼓励试点城市整合国家、省级预算内投资等各项资金,引导社会资本设立供应链创新产业投资基金,支持供应链创新和应用项目。试点城市有关部门在安排相关投资时,对于符合条件的供应链创新发展项目予以倾斜。

各级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农业、环境保护和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流通、工业、农业供应链以及供应链全程绿色化和供应链质量标准等方面的业务指导,研究出台相关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加大对试点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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