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银行和原银监会派出机构要加强对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研究相关支持政策,对内外资企业和机构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提高事中事后风险管理水平,推动供应链金融健康稳定发展。

各级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和支持相关行业组织探索建立供应链绩效指数评价体系,为各地建立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技术支持,为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进行专业指导和业务培训等。

(三)做好宣传和总结推广工作。

各级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农业、人民银行、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和原银监会派出机构要及时梳理总结试点中出现的典型案例,在各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试点中形成的先进模式和经验要及时推广,扩大试点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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