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当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仍存在诸多方面的制度制约,亟须完善相关制度安排、释放农村发展活力。

今年6月,山东、吉林、江苏三省被确定为2018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省份。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状况,与其功能定位仍不相适应,与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实现乡村振兴的要求也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农村集体经济的运行机制不完善。那些没有改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由村干部直接负责经营活动,普遍存在着管理不规范、经营不专业现象。一些村在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成立了股份经济合作社,但法人治理结构的产生形式不规范,通常把原有的村级管理和组织结构移植到股份合作社,由党支部书记兼任董事长,村主要领导兼任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负责人。显而易见,这种形式上的改革不可能产生实质性的功效。同时,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迫承担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公共财政职能,它也就只能盈利、不能亏损和破产,无法成为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法人地位。目前各地采取了三种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一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组织证明书。由于缺乏上位法,证明书的管理方式只是一种过渡性的解决办法。二是登记为公司法人,按照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责任公司进行登记。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数量通常都高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或发起人数量。如果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为公司法人,一部分成员在名义上就不能成为股东或发起人,其权益也就得不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三是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来登记注册法人。这种做法规避了股东人数的限制,但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合作属性、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分配和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许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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