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1届代表大会,对合作社做出了如下原则型定义: 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社员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共同需求和渴望的自治组织。为了准确理这个定义,国际合作社联盟还对此做了详细说明:

    1、合作社是自治组织,它尽可能地独立于政府和私营企业。

    2、合作社是“人的联合”,世界上许多基层合作社只允许单个“自然人”加入,但联合社允许“法人”加入,包括公司。通常联合社的社员就是其他合作社。

    3、人的联合式“自愿的”,在合作社的目标和资源内,社员有加入和退出的自由。

    4、“满足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需求”,这一规定强调了合作社是由其社员组织起来,并着眼于社员,社员的需要是合作社存在的主要目的。

    5、合作社是一个“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合作社所有权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归全体社员。合作社作为合作的组织形式,是一种非政府性的社会经济组织,它是在资本主义方式产生以后,大量小生产者和贫穷的工人为了对抗资本家的剥削和压迫,增强自己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而创造的一种经营组织形式。 合作社作为一种群众性的经济组织,有着明确的章程和原则,且必须严格遵照这些原则和章程组建和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