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日前撰文表示,要正确认识混合所有制经济需要深入理解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厘清股份制经济与混合所有制经济国外“混合经济”与我国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两组概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明确“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深入理解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首先要厘清两组概念。

第一组是关于股份制经济与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两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往往容易混淆。混合所有制经济一定是股份制经济,但并不是所有的股份制经济都是混合所有制经济。西方国家的合伙制和股份制经济一般都不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我国也有一些由若干国有企业共同成立或由私人资本合伙经营的股份制企业,也不属于混合所有制经济。《决定》中提出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指的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第二组是关于国外“混合经济”的说法与我国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国外一般讲的“混合经济”是指市场机构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经济制度。它是一种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运行体制,而不是一种财产制度,并不涉及财产关系混合问题,与我们讲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没有相通之处。那么,国外有无从财产关系角度讲的混合经济呢?自欧美国家实行“大众持股”计划之后,欧美国家也在实行一定程度的财产混合所有,但与我国的混合所有制不可同日而语。就社会经济基础而言,欧美国家以私有制经济为基础,而我国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就生成机制而言,国外的部分财产混合所有与我国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也存在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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