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14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告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11日至202412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