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要强化中央层面对建设统一大市场的主导权和权威性。需加强中央层面对各地各部门的协调,并在此框架下完善地方政府和企业主体的投诉通道及争议处理机制,形成地方政府和企业主体评价机制,并将其作为地方营商环境评价参考指标。

二是加快完善统一大市场建设相关法规及标准体系。要增强法规标准体系的约束力,对地方保护的形式作出明确界定,并制定处罚条款;要加快完善国家标准体系,建议将基础性、通用性和安全性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增强企业标准的功能。

三是着力推动体制机制改革。重点是弱化地方构筑区域壁垒和形成地方保护的动力及能力。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地方事权财权合理匹配;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将其占全部转移支付的比重逐步提高到合理水平;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避免各级政府对微观经济进行不当干预。

四是明晰建设统一大市场的现实路径。在推进要素市场体系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上发力,推动劳动力、资金等资源要素实现自由有序流动和全国范围配置,加快技术和数据等要素统一市场建设,探索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在完善公平竞争规则上发力,强化相关部门反垄断和公平竞争的监管职能,清理废除地方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和做法,以及在招标采购、招商引资等方面妨碍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规定;优化平台企业治理,防止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在加快统一大市场监管规则上发力,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管执法标准;强化统一大市场监管执法,避免多头执法、重复监管和一事多罚。

此外,还要充分发挥现代技术和区域市场一体化的积极作用,促进商业模式创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打破壁垒,为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新动力。还要注意的是,应及时总结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区域在推进市场体系一体化发展中的有益经验,特别是要将这些区域在基础设施、要素市场、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有效做法在全国复制推广,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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