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当时的入社农民早已退股退社,再纠缠这些资产要归哪些农民所有既不可能也无意义,既然农民与供销社没有产权上的联系,那么把供销社办成产权属于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已不可能,这也被十几年来的改革实践所证明。

供销社历史积累的净资产在无法确认给入社农民集体的情况下,由各级联社监管是现实的选择。且国家也已明确规定,各级联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企事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

三、各级联社目前的职能问题及今后的定位

目前各级联社的职能有三大块,一是历史积累资产的运营及监督管理。二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培训指导服务,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三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营销大户提供产销信息服务(农副产品信息中心大多与各级联社合署办公)。这些职能存在的问题:

1、各级联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企事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问题是所有权代表不是所有者本人,出资人代表也不是真正的出资者。社有企业、基层社的所有者缺位是无法回避的问题。社有资产的运营和管理不应由各级联社直接进行,各级联社股权的收益不应只是用于机关人员开支和办公经费。

2、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培训指导服务,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这一职能目前还没有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据。

3、在目前各级联社职能缺失的情况下,农副产品信息服务不必组建独立的机构来运作,可以作为各级联社的职能之一,由各级联社机关的内设机构承担。

各级联社今后的职能定位从根本上来说要体现供销社历史积累的净资产所有权性质,在供销社资产所有者缺位,没法办成产权属于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的情况下,办成为农民服务的组织是顺理成章的选择。同时各级联社承担同级政府推进合作经济事业发展的职能,是执行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供销合作社历史积累的资产运营应当由理事会授权资产管理公司或控股公司来进行(而不是由各级联社直接进行运营)。运营社有资产的公司应围绕用好管好供销社历史积累的资产为“三农”服务做文章,积极运作服务项目,为“三农”提供服务,不能只是做生意赚钱养人。公司积累的利润也要用于推进合作经济事业发展,用于服务“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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