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供销社改革步伐的加快,社企产权关系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拟从改革开放后社企产权关系的历史演进入手,对现有社企产权关系进行法律辨析。

  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所属企业产权关系的历史演进

  计划经济时期,由于没有法人制度,政企不分,社企不分,供销社与所属企业的产权关系没有边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与政企产权关系演进相随,社企产权关系发生了历史性的演进。

  第一个阶段:供销社理事会既是所属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同时又是所属企业财产的管理者。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下称中发5号文件)规定:“按照社企分开的原则,理顺各级供销社理事会与其所属企业的关系。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企业事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拥有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权,企业重大经营、投资活动的审批权,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权,财产财产受益权,但不干预企业的具体业务活动。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拥有经营、用工、分配等自主权,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此时,从产权角度看,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社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同时又是企业事业单位财产的管理者。这样,社属企业实际上只享有经营权。这是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产权构造模式。

  中发5号文件规定的社企产权关系是有其法律历史背景的。1986年颁行的《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此规定,各类企业法人都有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基础。供销合作社所属的企业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当是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多年来,所属企业登记时供销社投资记为理事会资本,企业的财产登记在企业名下,从法律上归企业所有。在供销社内部管理时,所属企业财产一直称之为“社有资产”。法律上的确权与内部管理上的确权一直没有统一。在处理对外债务时,一般是供销社依《民法通则》规定主张所属企业是独立的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处理对内管理关系时,一般依照中发5号文件坚决强调社有资产涵盖到企业的一针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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