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除集体经济是斯大林创造出来的观点,提出创建集体经济是马克思倡导,由列宁大力支持的观点

长期以来,人们对马克思主义集体经济理论从来没有怀疑过。但近些年来,有些学者否定马克思主义关于集体经济的理论,他们认为集体经济是斯大林创造出来的。这是一种误解。

早在1874年,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提出,凡是农民作为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马克思在这里明确提出创建集体所有制。

1881年,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稿》中又提出:“俄国农民习惯于劳动组合关系,这便于它从小土地经济过渡到集体经济,而且俄国农民在没有进行分配的草地上、排水工程以及其他关系到共同利益的事业方面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行集体经营了”。马克思在这里提出创建集体经济,实行集体经营,这是他倡导创建集体所有制思想的发展。

继马克思之后,列宁也十分重视发展集体企业。他在《论合作制》一书中说:“在我国现存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因为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列宁号召要大力扶持集体企业发展,他说,我们深知集体企业“都是新的创举,如果执政的工人阶级不支持这些创举,那它们就不会成长起来”。又说:“如果国家不帮助各种集体农业企业,那我们就不是共产主义者,就是不拥护建立社会主义经济”。

二、破除集体企业的财产必须“归大堆”的传统观念,倡导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相结合的产权制度

长期以来,人们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强调“一大二公”,流行一种观念,即集体企业必须合并全部生产资料,财产“归大堆”,废除劳动者个人所有权。国家有关部门也明文规定,在集体企业里,职工个人股的股金必须退出,否则就不承认是集体企业。这种废除职工个人所有权的集体企业,不能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也无法使他们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导致集体经济发展丧失内在动力。

从所有制来说,集体企业是本集体劳动群众共同所有的经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有财产“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集体企业产权结构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公共积累)实行共同共有,一部分实行按份共有,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建立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相结合的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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