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民营经济不能同私营经济相提并论

显然,无论是从逻辑上看,还是从科学涵义上看,或是从改革目标看,民营经济同私营经济都存在诸多区别,是不能混淆和相提并论的。笔者以为,尽管各人“明知故犯”的原因有异,但最主要的根子还是思想不敢解放,一些同志的思想还没有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中真正转向市场经济,以致从思想认识到政策倾斜都存在着歧视私营经济的偏向。显然,把私营企业称作“民营企业”是思想不解放下的利益驱动的结果,是“所有制歧视”的表现。

六、打破公私界限积极参与竞争

既然私营经济不等于民营经济,那么搞清楚民营经济的准确含义就绝不是名词之争,而是关系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大理论——实践问题。第一,改革不是搞“私有化”。国有企业改革除少数小企业有偿转让给私人外,绝大多数实行的是国有民营方式,根本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那种民有民营的民营化模式。第二,打破公、私对立的界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完善,各类经济形式之间的所有制差别必将趋于淡化,公平竞争正在取代“所有制歧视”。强调民营经济,就可避开所有制上的“公”“私”界限,有助于开展没有所有制歧视的竞争,即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第三,有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当前迫切需要创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笔者以为“民营经济”既是一个重要概念,又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模式,自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中应有它的地位。

(作者系上海市经济学会所有制结构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顾问,浙江民营经济研究中心顾问。本文发表于《中国改革报》1998420。本文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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