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发展较早的合作社已有100多年历史。目前,按门类分为农业合作社、保险合作社、金融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供应合作社等,在国家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在新西兰,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合作社的定义是: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起来,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这也表明了合作社本身就是一个企业。合作社是企业,但又不是一般的企业。合作社与一般企业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合作社的股东与交易对象是同一的,而一般公司的股东则不一定是其交易对象。《新西兰合作社公司法》规定了合作社的6个主要特征:(1)合作社可以按名义价值发行股票;(2)合作社要收回与合作社中止交易或违反交易规则者所持有的股份;(3)合作社必须接受停止与合作社交易者退回的股份;(4)合作社在社员退股时只支付其所持有股份的原始名义价值(发行价值),资产增值部分留在合作社;(5)合作社要按交易水平向社员进行惠顾返还(直接支付或配股);(6)合作社要按交易水平向社员分配年度红利。由此可见,新西兰合作社具有合作社和企业的双重特性,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社作为市场竞争主体,与其他企业一样,必须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