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12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本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要在三个方面作了修改和完善。

  一是取消同类限制,扩大法律调整的范围。为适应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并行发展,专业化基础上向综合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以及农民对各类合作社提供服务的需求日益多元,不局限于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范围,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取消了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的“同类”的限制,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同时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和服务的业务范围。

  第二,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为更好地发挥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引导作用,这次法律修改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方面做了一些补充和完善,比如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另外,对法律责任等有关内容也做了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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