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号召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夯实乡村振兴基层基础。意见提出了十七项主要任务和四条主要措施,并对农村集体组织做了具体要求。

意见要求,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乡村治理的体制机制。建立以基层党组织为领导、村民自治组织和村务监督组织为基础、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为纽带、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为补充的村级组织体系。村党组织全面领导村民委员会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履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能力。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发挥在村务决策和公开、财产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措施落实等事项上的监督作用。集体经济组织要发挥在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农民合作组织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要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党员担任,可以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中党员应当占一定比例。健全村级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由村党组织研究讨论机制,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实施村党组织带头人整体优化提升行动,持续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整乡推进、整县提升,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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